近日,杭州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综合勤务室接到驾驶员报警称,自己在G56杭瑞高速青山湖收费站刚上高速的匝道里,车子撞上护栏。
接到警情后,值班民警陈庆琦查找事故现场视频发现,事故现场在青山湖上匝道拐弯处,一辆白色小车与边护栏碰撞,车辆后方不远处的护栏内还卡着一个轮胎,车辆受损严重已无法正常行驶,车辆占据匝道极易引发次生事故。
图为事发现场,车子的左前轮已掉落,左边车身破损严重
随后,综合勤务室通知施救人员火速赶往现场处置,5分钟后施救人员赶到现场将事故车拖离,匝道通行秩序恢复正常。
在青山湖外广场,民警许高飞看到的事故车已面目全非,车内两个气囊全部弹出,车子左前轮已掉落,左后轮爆胎,左边车身破损严重。
驾驶员王某说他从青山湖收费站上高速去杭州,过了收费站就开启了车辆辅助驾驶,当行驶至匝道拐弯处时,车辆没有丝毫转弯和刹车迹象,直接撞向边护栏,他发现状况立即踩下刹车,但为时已晚。
车内两个气囊全部弹出
图为监控画面
当时为何要开启车辆辅助驾驶?
王某告诉高速交警,自己刚刚买的新车,只是想尝试一下这些功能。
本次事故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看着才买一个月不到的新车濒临报废,王某懊悔不已。
杭州公安高速交警提醒,一些驾驶员在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时,可能会因为过于信任系统而做出玩手机、睡觉、聊天、喝水、注意力不集中等危险行为,这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而且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就在上个月,G25杭新景高速上,一辆行驶在超车道上的小车在过弯路段突然驶向硬路肩,直接撞上路边护栏。
事后,驾驶员方某称,车辆是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自己偏过去了。
车主称车辆是在“自动驾驶”状态下自己偏过去了
不过方某所说的“自动驾驶”,实际上只是车辆的定速巡航功能,他原本想借助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来减轻长时间驾驶的负担,但在途经弯道路段时,辅助驾驶系统未能正确识别,当发现车道偏离时,已经来不及接管控制了。
几乎同一时间,驾驶员徐某也在行驶中使用“自动驾驶”,车辆与中央护栏发生剐蹭。徐某说当时口渴想喝水,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后,放心地将双手离开了方向盘……
交警提醒:目前汽车辅助驾驶系统仍需要驾驶员的持续监控和干预,如果驾驶员完全放手不管,一旦系统遇到超出其处理能力的情况,就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即使有了辅助驾驶系统,驾驶员仍需要保持警惕。
另外,高速行车中,驾驶员要对车辆性能、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等功能充分了解并熟练操作后才可开启,不论开启自动驾驶还是辅助驾驶时,都要时刻注意路况,随时接管驾驶,手要放在方向盘上,脚踩在刹车上,不能把驾驶权完全交给辅助驾驶。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董吕平
通讯员 徐洋 储旭 黄华斌
延伸阅读
小米SU7车主持刀伤人致死,多次骂人拱火挑衅者要担责吗?律师分析
近日,江苏南通市一小米SU7车主持刀伤人并冲撞碾压多辆摩托车一事引发持续关注。南通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小米Su7车主康某某(24岁)与曹某某(32岁)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持刀将曹某某捅伤,后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通报之外,网络上流出的疑似案发前微信群聊天记录及视频显示,摩托车爱好者徐某某曾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拱火和挑衅。徐某某也因此遭到网友人肉搜索,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在此次事件中,徐某某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嫌犯康某某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激情杀人?10月26日,多位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讲,徐某某在微信群骂人可被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或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后果,但前提是要有人报警;就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康某某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毕竟康某某在案发前有随身带刀的情节。
微信群骂人可视为公共场合侮辱他人
相比之前警方通报,网络上流出的疑似聊天记录更能还原此事件的细节:刚提新车的康某某在一个聊天群里邀约摩托车车友“崩直线”,一名网名显示徐某某的群友质疑康某某“装”,随后二人的对话攻讦不断升级,线上的争执演变成了线下的悲剧。网传视频显示,徐某某在线下见面时与康某某仍有口角争执,而与康某某发生肢体冲撞的曹某某则被捅伤致死。案发前微信群内聊天记录和视频曝光后,徐某某遭到大量网友的批评和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遭到披露,其供职的公司亦受波及。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对于徐某某是否该担责一事,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微信群人数超过三个人,面对不特定对象,通常被视为公共场合,因此,在微信群中对他人进行辱骂可能被视为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也认为,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且在实际案例中,已有多人因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而被依法行政拘留。“当然行政处罚的前提,是需要有人报警,或被警方发现其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网名显示徐某某的群友质疑康某某“装”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众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可能产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后果。司法实务当中,由于在网络空间产生矛盾,进而在现实当中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形,并不鲜见。
嫌犯或难被认定“激情杀人”
在此次悲剧事件中,由于嫌犯康某某遭受微信群友挑衅在先,线下见面时也遭到多人包围,有网友将其伤人行为视为“激情杀人”,认为在量刑时应该酌情考量。所谓“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那么,康某某是否构成“激情杀人”要件呢?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故意杀人通常是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前,已经有了明确的杀人意图,并且可能为此做了一定的准备和计划。激情杀人则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或刺激,行为人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当场实施的杀人行为。在量刑的时候,激情杀人的量刑要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的情节轻。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还不能完全区分康某某是激情杀人还是一般的故意杀人,但从其携带匕首的行为看,康某某应该有报复(故意伤害或杀人故意)的意思,康某某或将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康某某还存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康某某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认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康某某杀人是有一定冲动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激情杀人。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激情杀人要求行为人的激愤情感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所产生,并要求这种不当言行导致了行为人产生的激愤程度足以使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严重削弱。根据网络流传视频和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持续对骂的行为尚不能足以认定该对骂行为导致康某某丧失或严重削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除此之外,康某某掏出管制刀具也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产生不利的评价,这表明康某某起码是带有一定的伤害意图前来赴约。
李送妹律师同时表示,当前,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故意杀人的较轻情节作出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司法实践总结相应的惯用情节考量。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7号、1124号,故意杀人中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形: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2、义愤杀人(行为人或近亲属受虐待、侮辱或迫害);3、激情杀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4、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帮助其自杀);5、生父母溺杀婴(生父母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网传徐某某案发前在微信群和线下见面时多次对康某某进行辱骂挑衅,这属于导致康某某行凶的原因之一,但只能归于康某行凶的动机,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所惯用的量刑考量情节。康某某具体会被判决何种罪,应当以法院最终审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