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一“事实婚姻”判决引发热议:专家认为双方关系已解除

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研讨会 解除方式在立法尚存空白

来源:沈阳日报指尖新闻客户端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多位教授参与的“同居与事实婚姻法律关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上针对一起典型案例进行研究探讨,认为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在立法尚存在空白,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标准。

据了解,论证案件的相关材料主要是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琼97刑终16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民终339号】、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琼9007民初131号】即该案件的四份申诉通知书。

据案件材料披露,当事人甲与乙于1978年依据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五个子女,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甲家迁居三亚,后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甲于1993年初与乙分开,但甲仍持续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随后,甲与丙相识并共同生活,两人共同创业并育有两名子女。值得一提的是,甲、乙、丙三人为同村人,而丙在甲的创业过程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并对甲与乙所生子女给予了关怀与抚养。然而,这段关系也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6年告终。

2019年,甲与丁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此举引发了乙的强烈反应,其以“事实婚姻”关系仍在存续为由,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甲与丁犯有重婚罪,并要求分割财产。

乙的诉求遭到甲的反驳。甲认为双方所谓“事实婚姻”早在26年前就已结束。

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甲构成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丁被判定无罪。同时,法院还确认了甲与乙之间存在的事实婚姻关系,并判决双方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甲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外,在甲与丁登记结婚后,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宣告甲与丁的婚姻无效,解除了双方的登记婚姻关系。尽管甲多次就重婚罪判决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针对这一案件,与会专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大量案卷证据和相关材料,专家们一致认为甲与乙的“事实婚姻”实际上早在1993年已经解除,然而对于”事实婚姻“的解除条件,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成为本案的一大争议点。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专家们强调应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考虑到丙在甲创业过程中的贡献以及甲与乙分手后的事实状态,1993年之后的财产应主要归属于甲及丙等共同创造者。

至于甲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专家们认为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虽然甲与乙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甲在与丁登记结婚时可能认为自己已处于未婚状态。同时,考虑到事实婚姻解除条件的模糊性,难以直接断定甲具有重婚的犯罪意图。因此,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甲主观上存在故意重婚的情况下,对其重婚罪的判定应持谨慎态度。

本次研讨会不仅深入探讨了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界定问题,还为法学界提供了宝贵的学术交流平台。与会专家们的精彩发言和深入讨论,不仅有助于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也为类似复杂婚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在深入分析此案的法律争议点后,专家们建议,针对事实婚姻解除条件的法律空白,应加速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以便为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呼吁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更加注重婚姻关系的实质,而非仅限于形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社会各界也期待着法律能更好地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类似争议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专家们进一步提出,对于婚姻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要关注事实婚姻的认定与解除,还需对重婚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这或许能避免类似甲案的争议,确保法律的严谨性与适应性。

指尖新闻电自北京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均转载自网络其他平台,主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信息传播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阅读者务请自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