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警时未正确履职致1名辅警死亡 派出所原所长获缓刑

值班期间,时任派出所所长的张某未到岗值班,后在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职,最终造成交警部门的一名辅警被他人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1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石阡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原所长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张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80年出生的张某系贵州铜仁市碧江区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担任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所长时,曾负责侦办碧江区瓦屋乡克兰寨村村民刘某章涉嫌故意伤害刘某潮一案。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刘某章取保候审,刘某章为此缴纳保证金2000元;同年11月24日对刘某章解除取保候审,但并未退缴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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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公安机关车辆 资料图

去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刘某章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章于当天向瓦屋派出所主张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果。当天22时23分,刘某章酒后拨打瓦屋派出所报警电话,声称未退保证金要烧毁自己位于瓦屋乡克兰寨村的住房。当时,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员为张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参加追逃任务,向张某报备后回家收拾行李,张某未按规定到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辅警唐某贵接警后于22时35分向张某电话汇报。

然而,张某获悉警情后既未立即赶赴现场处警,也未向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上报警情,仅安排辅警唐某贵、刘某涛前往现场,同时电话联系刘某章进行劝说和安抚。当天23时许,唐某贵和刘某涛赶至刘某章家后,被其持刀追赶,张某电话安排唐某贵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自己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

期间,刘某章持刀拦停驾车路过的碧江分局六龙山派出所辅警向某清,向某清为夺走刘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伤,随即弃车逃离,并电话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队驻六龙山乡、瓦屋乡片区辅警吴某朝。向某清和吴某朝会合后,前往刘某章家中对其进行劝说。当天23时39分,吴某朝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处警。张某获悉该情况后电话安排唐某贵、刘某涛赶赴现场增援,并从碧江区河西街道家中出发赶往现场。

去年3月3日零时许,刘某章不听劝阻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唐某贵等人,吴某朝紧随其后进行劝阻,在瓦屋乡克兰寨广场被刘某章持刀刺伤。零时17分,吴某朝再次报警。张某接到报警电话后,电话询问了刘某涛等人现场情况,后驾车赶到瓦屋乡与增援警力在克兰寨广场河边将刘某章抓获。同日,吴某朝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吴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去年3月19日、5月18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还以证人方式通知张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张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去年6月30日立案后,检察机关在7月6日再次通知张某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委托,铜仁市碧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对张某适用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张某在去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去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但辩解当时确实无人可用,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清楚。其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处警过程中过于疏忽大意,存在侥幸心理,不正确履职,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张某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对于辩护人希望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从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职责那天起,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就是其神圣使命。但张某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时间,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疏忽大意,导致最后发生一人被刺身亡的严重后果,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石阡县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延伸阅读

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宣判,当地检察、公安12人被问责,曾“不予立案”

备受关注的“甘肃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对被告人马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司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马某乙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

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4名被告人均是农民

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人被问责

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及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情况,奔流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法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奔流新闻: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乙无视国法,为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马某甲、司某某先后强奸未成年人,属于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强奸未成年人,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对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不明知。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均为成年人,作案过程中与被害人有较长时间接触,通过对被害人的言行举止、体貌特征等观察,根据生活常识,能够判断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

奔流新闻:我们了解到被害人家属提出了300万元的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12.6万元,为何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未排除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根据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原则,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虽未提供票据,但案发后其亲属确有送被害人进行医治的事实存在,故酌情予以支持。

奔流新闻:案发后,很多人关心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嫌疑人是何职业?

本案审判长、临夏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琰琼:经法庭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均是农民,家庭条件一般,均依靠打工为生

奔流新闻:本案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临夏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刘永贵:2022年5月,媒体报道该案后,州纪委监委立即成立州、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对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同时组织处理2人)、调离公安系统等组织处理6人。

临夏12岁女童报案被强奸

警方“不予立案”,嫌犯抓了又放

据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暑假,12岁的燕燕(化名)自杀了两次。一次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她报案被强奸,公安局却不予立案,三个嫌犯抓了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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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初,报警被强奸第二天,甘肃临夏市一家宾馆内,马建强为侄女小燕梳头 图/受访者提供(中国新闻周刊)

燕燕是缺了4根手指的残疾人,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和政县的山村里。她从小没有妈妈,爸爸也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在青海打工的小叔叔马建强(化名)替侄女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但快一年过去,案子始终在程序里打转

2022年5月30日,马建强把燕燕的遭遇写成《举报信》,公布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关注。案子很快有了进展,5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州临夏市检察院对他们批准逮捕。

据羊城晚报,2022年5月30日,记者关注到一封关于“12岁残疾少女燕燕(化名)被三名男子骗往甘肃临夏强奸”的举报信。当天,记者联系到了举报人马先生,马先生告诉记者,燕燕是其侄女,由于燕燕幼时遭母亲抛弃,父亲常年患病,所以主要由马先生代为抚养照顾。至于举报信的内容,马先生表示是属实的。

马先生提供的举报信显示,2021年7月30日,燕燕被在网上认识的三名男子以“到公园游玩”为由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哄骗到临夏市,后遭强奸。“事情发生后,燕燕曾有过自杀行为,目前无法正常上学。”

记者从那封举报信中看到,家属报案后,三名男子由临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带回讯问。但根据马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2021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针对马某某报案称被强奸一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但燕燕家属对此并不认可,申请了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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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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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随后,燕燕家属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另据举报信内容,马先生称,在家属与相关单位反复沟通,并配合带着燕燕前往医院做了精神鉴定后,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2年5月30日,马先生发布的《举报信》引发了舆论极大的关注。次日,“临夏发布”微信公众号就“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随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日,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公安刑拘,4天后,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3月27日,该案于临夏市法院开庭审理,马先生表示,多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对受害者家属表达了歉意。

提起燕燕目前的生活和心理状态,马先生深表无奈:“从去年事情发生后,当地妇联和心理医生曾来过一次,但之后再没来过,你说孩子稳定,但好像也不稳定。”

据马先生介绍,燕燕最近在学校表现不错,并且因成绩进步得了两个奖状,但孩子在学校有过多次自残行为,“在家里的时候,她心里不舒服,会吃大拇指头,到学校一难受她就拿铅笔刀划自己手背。”

马先生告诉记者,希望在所有事情尘埃落定后,带着侄女到北京看心理方面的医生,“也计划一起搬家到其他省份生活,孩子也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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