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安排戒毒人员担任戒毒骨干 湖北一戒毒所干部获刑

利用职务便利,为戒毒人员在担任戒毒骨干、生活伙食等方面谋取利益……湖北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入所教育大队原教导员孙某4年内非法收受戒毒人员或其亲属贿赂14万余元。7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孙某受贿案一审已宣判,被告人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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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干部收钱安排戒毒人员担任戒毒骨干 图据IC photo

判决书显示,孙某出生于1973年。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23年11月,孙某利用担任湖北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入所教育大队教导员的职务便利,为屈某波等22名戒毒人员在担任戒毒骨干、生活伙食等方面谋取利益。2019年9月至2023年6月,孙某非法收受上述戒毒人员或其亲属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65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孙某多次为戒毒人员屈某开导谈心、改善伙食。2020年7月6日、10月25日,屈某为感谢孙某的关照,2次向孙某微信转账共计2.2万元,孙某予以收受。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孙某为戒毒人员毛某在担任戒毒骨干及生活上提供帮助。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毛某9次让妻子汤某向孙某微信转账共计1.3万元,孙某予以收受。

2021年7月19日,戒毒人员曾某为担任戒毒骨干让同乡戒毒人员孙某乙找孙某帮忙,并安排母亲程某通过孙某乙妻子向孙某微信转账1.2万元,孙某予以收受。同年9月,曾某在孙某的安排下担任戒毒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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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戒毒所 资料图

2021年4月,孙某为戒毒人员肖某甲担任戒毒骨干提供帮助。同年4月2日、12月19日,肖某甲2次让姐姐肖某乙向孙某微信转账共计1.1万元,孙某予以收受。2022年5月8日,因肖某甲帮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张某乙在所内违规售卖香烟被调查,孙某怕受其牵连,退还肖某乙1万元。

2021年3月,孙某在张某乙的介绍下,为戒毒人员李某贤担任戒毒骨干提供帮助。同年4月1日,张某乙将李某贤亲属给的好处费通过微信转给孙某1万元,孙某予以收受。2022年9月,因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在调查张某乙违规售卖香烟之事,孙某怕受其牵连,退还给张某乙1万元现金。

2021年6月3日,戒毒人员刘某为得到孙某关照,安排其子丁某向孙某微信转账8000元,孙某予以收受。之后,刘某在孙某关照下担任戒毒骨干及改善伙食。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孙某为戒毒人员张某甲生病就医提供帮助。2020年1月23日、6月24日,张某甲2次让其母亲潘某平向孙某微信转账共计3000元,孙某予以收受。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孙某多次为戒毒人员杨某成改善伙食提供帮助。2019年12月4日,杨某成安排姐姐杨某兰向孙某微信转账1000元,孙某予以收受。

2023年12月22日,孙某在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调查张某乙职务犯罪案件中主动交代了本人受贿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客观公允,孙某本人也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11月27日,该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孙某涉案款12.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6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等,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5万元(已退缴12.6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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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男子涉盗窃被带到山东德州看守所后死亡,驻地警方介入调查

福建福鼎夏女士称,其弟弟夏品凯因涉盗窃案7月3日被山东临邑县公安局民警从福鼎市拘留所带走,7月6日家人接到山东临邑县方面通知夏品凯死亡。

7月10日,澎湃新闻从山东德州陵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获悉,由于夏品凯在看守所死亡,作为看守所驻地公安机关,陵城分局正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夏女士称,其弟夏品凯于6月30日上午11点在福建福鼎市家里,当地桐山派出所以涉嫌偷盗液化气被山东警方网上追逃为由,将其带走,经过体检身体一切正常后,拘留在当地拘留所。7月3日,夏品凯被山东临邑县公安局民警从福鼎拘留所带走,7月6日中午13点45分,家人接到来自德州的座机电话通知,“说夏品凯已经死亡,要求我们家属上来。”

夏女士介绍,其弟弟夏品凯生于1983年,今年42岁,警方称弟弟死于德州市看守所,家人到达德州后,在殡仪馆见到了其遗体,尚未告知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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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德州市看守所

7月10日上午,澎湃新闻联系了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侦大队一位民警,据其介绍,周品凯之前因涉嫌盗窃,在看守所里面死亡,作为看守所的驻地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该事件调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做了这个尸表检验,并且我们有虚拟影像解剖,在全国来说比较先进的一套仪器。”

该民警还表示,目前夏品凯的律师提出来要委托第三方做死亡原因分析,“现在死者家属正在跟我们在一起,现在他的家属、姐姐、姐夫,包括父母,他们都在跟我们在一起。在看整个看守所里面,包括抢救等等这些视频监控,他们正在逐帧地看。”

对于夏品凯的初步死亡原因,该民警表示,“我们根据看守所的这个相关规定去开展的侦查工作,调查结论会告知其律师和家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应立即通知近亲属,并报告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办案机关。

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于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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