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公告,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告落款时间为2025年9月9日。
经新疆证监局检查,中邮证券新疆分公司存在两大问题。其一,分公司负责人鱼蓬春在2020年、2021年违规领取基金销售等奖励,于2022年10月受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内警告处分,但分公司未向新疆证监局报送该内部惩戒信息。其二,分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在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等环节留痕不充分。这些情形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控不到位。
中邮证券新疆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中邮证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新疆证监局要求该分公司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违规情形再次发生。
若中邮证券新疆分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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