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肝明星药专利“抗住”无效挑战

柴均超

丙肝被称为“沉默的杀手”,其起病隐匿,感染时往往没有任何症状,容易被患者忽视,进而导致肝硬化和肝癌的患病风险增高。索磷布韦作为全球首款可临床治愈丙肝的口服药物,被誉为“丙肝明星药”。与此同时,这款里程碑式药物的核心专利,亦成为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博弈的焦点。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核苷氨基 磷 酸 酯 前 药”(专 利 号:ZL200880018024.2,下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跻身其列。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吉利德科学公司(下称吉利德),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因科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无效部)经审理作出第5888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涉案专利为索磷布韦的核心基础化合物,该案系相关企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涉及医药专利审查的多个法律问题,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丙肝明星药的专利攻防战

丙肝是长期威胁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性疾病,世界卫生组织2026年4月发布的《全球肝炎报告》显示,2024年全球慢性丙肝感染者约4700万人,新发约90万例,死亡约24万例。在索磷布韦问世前,传统疗法疗程长,治愈率不高,且伴随发热、乏力、骨髓抑制等严重副作用。

公开信息显示,索磷布韦是吉利德成功研发的治疗丙肝的特效药物,其于2013年在美国获批上市,2017年在中国获批上市,对丙肝治愈率超过90%,疗程缩短至12周,且副作用显著降低。该药不仅拯救了全球数百万患者的生命,也创造了医药行业的商业奇迹,上市后第一年销售额便突破100亿美元。

专利保护是药品创新的“护身符”。“一款创新药从靶点发现到成功上市,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这决定了专利保护是创新药企业收回成本、获得持续研发能力的唯一保障。”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勇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医药专利不是单一的产品专利,而是围绕核心药物分子构建的专利丛林。

据了解,吉利德围绕索磷布韦进行了全球专利布局,对具体化合物、晶型、制备方法、新用途、联合用药等进行了层层保护,建立起关于索磷布韦的专利网,在中国也布局了包括化合物、晶型等多件专利。2020年3月,凯因科技生产的索磷布韦片作为国内首仿获批上市,吉利德随即提起侵权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吉利德提起上诉,最终撤诉。2024年9月,吉利德向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主张凯因科技生产的索磷布韦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目前该案已被受理。

本报了解到,凯因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复审无效部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树立行业审查标杆

该案通过依法审查,实现了高价值专利的严保护,同时对类案审查规则的阐释起到积极作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这关乎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述,亦是双方当事人在侵权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该案合议组主审员王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由化学式表示的化合物,其中,手性化合物磷原子处使用化学键“短线”而未使用代表特定立体构型的“楔形键”,双方当事人就如何理解磷原子处的立体构型产生争议。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具体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理解、其他机构相关解释、审查档案等内容,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说明书实施例25对应的磷原子处为外消旋结构的化合物。专利权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的结构式未限定磷原子处的立体构型,应当将其理解为化合物可以是不同立体异构体或其混合物,不能仅将其理解为外消旋物。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及其中术语含义的理解,是合议组基于法律的授权,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依托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以及教科书、工具书等外部证据作出认定的过程,这是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的法律问题,其他机构对本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合议组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关系出发,全面评述审查档案、外部意见等各类型证据的影响作用,对化合物结构式涉及立体构型的理解这一具体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王轶表示。

“本案还涉及创造性中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以及商业成功的认定。”王轶进一步表示,就本案而言,商业上的成功虽然与企业的经营和销售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产品本身的治疗作用或效果应该是医生或者患者选择该产品的直接原因。

该案审查逻辑受到业界肯定。邓勇表示:“该案明确了手性化合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规则,为医药化学领域手性化合物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指引。合议组经过全面细致的审理,最终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既严格审查了专利权的有效性,又充分保护了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彰显了专利无效程序的制度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洪燕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合议组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专业解读,明确认定其结构式中磷原子处的‘短线’涵盖了所有可能的立体化学构型,这肯定了以通式或马库什方式请求保护手性化合物家族的可行性,鼓励创新药企在申请专利时进行前瞻性、高水平的专利撰写和布局。同时,合议组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结合商业成功指出‘产品本身的治疗作用或效果应该是医生或者患者选择该产品的直接原因’,启示行业核心研发能力与真正的临床价值,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石。”

护航产业健康发展

“稳定、可预期的专利权利对药企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能够保障药企收回巨额研发投入并获得合理回报,提振研发信心,鼓励源头创新。药企通过专利保护获得的利润,可以用于研发更多更好的新药,满足患者临床需求。另一方面,专利保护也能够促进技术交流和知识传播,为后续创新提供基础。当专利到期后,仿制药企可以合法地生产和销售仿制药,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可及性,实现创新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邓勇表示。

“吉利德与凯因科技关于索磷布韦的专利攻防战,是中国药品知识产权发展阶段的典型事件之一:专利保护是原研药企保护创新成果的制度落地,无效挑战是仿制药企挑战专利权的法定路径,二者并行体现我国专利法兼顾创新激励与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长期将推动国内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洪燕表示,涉案专利审查决定审慎处理了医药化学领域的多个疑难法律问题,为中国药品行业从“仿制为主”向“创新驱动”转型提供了法治保障和行为指引。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一是运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的通行规则,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实施例的关系出发,全面评述审查档案、外部意见等各类型证据的影响作用,对“化合物结构式涉及立体构型的理解”这一具体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二是从现有技术的公开与否,到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教导,再到认定取得商业成功,审查决定准确适用法律,评价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体现了专利审查工作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本案通过依法审查,实现了对高价值专利的严保护,彰显了专利无效程序作为专利权利“稳定器”和科技创新“定心丸”的制度功能。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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